高風險員工保不了意外險? 雇主來幫忙
文/編輯部|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| 2017.05.11 (新聞)
消防等公務人員有政府、民間基金會提供撫卹金,但從事高風險行業的民間業者卻只能自求多福,例如大樓洗窗業、運輸業、物流業等,除了基本的勞保、職災保護法之外,必須仰賴雇主或員工規劃相關保障,分攤職業風險。
按照勞基法規定,只要勞工因公受傷、殘廢或死亡,雇主最少必須按勞保給付標準(或以勞保直接取代)提供補償金。
勞動基準法對雇主責任採無過失主義,也就是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,只要勞工發生職災,就必須按勞基法規定補償,倘若雇主對職災的發生有過失,例如沒有維持勞動安全環境、要求勞工從事不合理的勞動等,勞工除了前述勞保與勞基法補償外,還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,包含因職災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失、生活上增加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等。
產險業者指出,雇主就民事上必須負擔的賠償責任,可以透過雇主意外責任險分攤,只要是受僱勞工在保險期間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或死亡,雇主依法必須負擔賠償責任,「雇主意外責任險」就能扣除保單自負額後在保額內理賠,替雇主減輕負擔。
許多雇主以為雇主意外責任險與員工團體傷害險可互相取代,其實,團體傷害險主要保障員工生命、身體,給付內容包括身故、殘廢或醫療保險金,只要確定符合保單條款規定的意外事故,就能全額理賠,與雇主意外責任險按責任比例分攤賠償金額不同。
業者建議,基於企業經營安全以及員工福利考量,雇主應該同時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與團體傷害險,周全勞動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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